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