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至三樓、
五樓、代理人甲○○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陳宗熙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宗熙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元大及復華合併資料、債務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債務人陳宗熙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韻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