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乙○○
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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