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75號債權人 江鳳玉
姜俊介 徐鳳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昀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昀軒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現住於臺中市梧棲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記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