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姜寶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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