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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