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添來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添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乙情,亦有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46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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