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867號聲請人沈敬偉相對人杜潔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之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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