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新泰特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游曉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久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9年3月31日│10,367元│KA0000000││││司 邱振益 │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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