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林啟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崇鼎 等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