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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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 柯雅鳳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 律師被告 昕象 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博元 被告 李徐明玉 即府上鎖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9,552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