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85號原告 蔡嘉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顧啓東 律師 王怡潔 律師被告 林家園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6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13,422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系爭房地登記總面積為73.44平方公尺,而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4,856元【計算式:113,422×73.44×1/2=4,164,8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0,206元,原告尚應補繳22,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