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AUNGMAU.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祥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UNGMAUNGMYINT(中文姓名:周國祥)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4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9年8月31日又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本案犯罪情形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8年4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99年8月31日故意再犯本案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認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576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參以前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