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00號原告 趙偉志
劉信宏 張瑞君 洪淑娟 賴清章 張紹恒 吳姿錦 林航灼
林志誠 盧金耀 吳至允 陳美玲
鄭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華昱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依芳附表:(新臺幣)編號姓名請求項目應徵收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趙偉志薪資:61,970元資遣費:263,184元合計:325,154元原應徵收裁判費:3,5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177元(計算式:3,530元×1/3=1,177元)2劉信宏薪資:70,412元資遣費:206,256元合計:276,668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3=993元)3張瑞君薪資:32,656元資遣費:62,197元合計:94,85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4洪淑娟薪資:36,811元資遣費:59,833元合計:96,644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5賴清章薪資:40,939元資遣費:160,429元合計:201,368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6張紹恒薪資:50,477元資遣費:162,692元合計:213,169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3=773元)7吳姿錦薪資:49,450元資遣費:157,287元合計:206,737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8林航灼薪資:89,446元資遣費:353,583元合計:443,029元原應徵收裁判費:4,8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617元(計算式:4,850元×1/3=1,617元)9林志誠薪資:34,479元資遣費:176,083元合計:210,562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3=773元)10盧金耀薪資:67,040元資遣費:120,645元合計:187,685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990元×1/3=663元)11吳至允薪資:32,918元資遣費:7,186元合計:40,104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12陳美玲薪資:37,462元資遣費:140,100元合計:177,562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8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13鄭祿山薪資:41,858元資遣費:237,505元合計:279,36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3=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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