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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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笙具保人田景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景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楊文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田景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無著,且因他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北檢治執規緝字第2771號通緝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