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馥璿 相對人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劉以蘭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劉以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2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以蘭,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劉以蘭於⑴⑵99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100,000元⑵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9年9月7日⑵106年9月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3年2月7日⑵103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2,127,00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99年10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麗華,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表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等影本及債務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雅區│ 西員寶 ││192-3│建│14│1/4│├─┼───┼────┼───┼───┼──────┼─┼─────┼──────┤│2│臺中│大雅區│西員寶││192-41│建│44│全部│├─┼───┼────┼───┼───┼──────┼─┼─────┼──────┤│3│臺中│大雅區│西員寶││197-42│田│1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59○○○區○○○段│住家用│1層:35.06│陽台:5.22│全部││││192-4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35.06│││││├───────┤共3層│3層:35.06│││││○○○區○村路3││突出物:││││││之16號││12.35││││││││合計:117.53│││├─┴──┴───────┴────────┴──────┴─────┴────┤│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