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即原告之父)
0000-000000A(即原告之母)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游秀雯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