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係南投縣後備司令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設籍居住於南投縣○○鎮○○路○○○號,明知居住處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民國九十三年間遷離前開住所,竟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致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甲○○應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前往屏東縣○○鄉○○路○○○號之「龍泉營區」報到之博愛二四0三0四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南投縣後備指揮部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