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22號聲請人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台新銀行建北分行│95年10月15日│22,025元│CI0000000││││司 周理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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