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所為補費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以已拋棄繼承、並非執行名義債務人 曾林柔春 之繼承人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而所供擔保係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受有之損害,並非債務全額,原裁定酌定之擔保金額為債權金額全部,顯然過高云云。
二、經審酌抗告人所陳各節,非無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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