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之前冒名 張義明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