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榮舟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內門區虎頭山25號空屋前時,因見四下無人而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不詳工具,自上址內之抽水馬達上截斷電線(約3公尺)後竊取之,於綑綁電線之際,遭被害人 陳昱齊 發現,被告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嗣由被害人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已於109年9月29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資料、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109年10月8日 高所衛 字第10910000060號函檢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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