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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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346號債權人 藍士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敏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債務人賴敏華為會首及債權人藍士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債權人藍士婷已繳清每期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賴敏華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