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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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3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邱琳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5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71,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11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556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部分,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裁定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准予撤銷,訴訟可謂終結,且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裁定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5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111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故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裁定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1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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