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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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許熾
甘秀菊 劉金連 林武雄 林裕芳 林秀吉 林沛靜 莊寶雲 李勝男 李秋萍 謝英冠 葉玉鳳 鍾廣明 鍾陳和妹 陳素貞 湯惠媖 劉秋玲 顏瑞香 陳虹諭 陳寶玉 葉春秀 蔡宜靜 王燕速古 李妹 古享興 何雲禎 吳錦芬 李淑姬 林志明 林宜萱 林家穎 張宏賢 莊寶玉 陳彥騰 彭思瑞 彭星樺 黃雅婷 鄭曉芳 羅春桃 郭妍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錦綉
程連芳 吳幸宜 侯鳳文 吳姍筠 (原名 吳姍融 ) 潘濬瑋 連梁岠 婁振忠 阮姿穎 周芝羽 張石平 李惠珠 廖怡甄 王偉任 楊素潔 李惠媚 紀艷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