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告 李惟揚
冼淑芸 張育萍 江昆憲 陳小萍 林紀芳 被告 陳耀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60,6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耀盛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