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59號上訴人 陳三皇 被上訴人 林治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8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其上訴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連絡被上訴人交車,上訴人將引擎蓋打開就發現被上訴人將原本車上新電瓶偷拆換成小電瓶,被上訴人說車子還是可以發動,就不理上訴人,後來又拆了一台休旅車的電瓶裝在系爭車輛上。上訴人有跟被上訴人要求車子前面的白鐵車牌,被上訴人很兇叫上訴人快走,上訴人只好將車子開回台南。隔天,上訴人才看到後車箱的中華賓士銅牌也被拆了,這是小偷行為,上訴人申請調解時,被上訴人竟拿了一個有爭議的塑膠車牌來,說賓士車牌是這種的。上訴人一生中買過多少車,沒見過這種不道德車商,被上訴人行為已構成詐欺,請法院給上訴人一個公道,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21日到法院開庭時,還揚言會給上訴人好看,致上訴人晚上睡覺都睡不著等語。
三、經核,上訴人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