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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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王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受刑人王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4日│98年2月19日│99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757號│緩毒偵字第46號│19115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1680、1681、1682、│││││1684、2821、4539、│││││5091、6399、6628、│││││6746、6846、71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2號│100年度訴字第98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審├──────┼─────────┼─────────┼──────────┤││判決日期│100.04.26│100.04.29│101.09.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2號│100年度訴字第98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6│100.05.23│101.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6664號(編號1-│字第6593號(編號1-│第12825號(編號3-5定│││2定應執行刑1年2月│2定應執行刑1年2月│應執行刑8年,執行中│││,已執畢)│,已執畢)│,刑期101.09.19-│││││109.02.15)││││││└────────┴─────────┴─────────┴──────────┘受刑人王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妨害公務││││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6日│99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115號、100年度偵字│19115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第1550、1678、1679、││││1680、1681、1682、│1680、1681、1682、││││1684、2821、4539、│1684、2821、4539、││││5091、6399、6628、│5091、6399、6628、││││6746、6846、7159號│6746、6846、71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19│101.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29│101.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825號(編號3-5定│第12825號(編號3-5定││││應執行刑8年,執行中│應執行刑8年,執行中││││,刑期101.09.19-109.│,刑期101.09.19-109.││││02.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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