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83年8月12日以83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嗣假釋出監,然於假釋期間未遵守相關規定而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5年7月5日,又於90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10月8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否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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