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胡圓圓 被告 吳祥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