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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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42號原告 陳子涵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被告 郭承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蕭淳元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742 號裁定(110.12.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8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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