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原告 蔡守婷 被告 江炳韋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