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玄○○
宙○○黃○○○天○○A○○B○○壬○○己○○申○○寅○○庚○○午○○癸○○子○○甲○○辰○○
丁○酉○○地○○宇○○E○○C○○乙○○卯○○戌○○丙○○D○○辛○○ 林美 珠
亥○
丑○巳○○戊○○被上訴人未○○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六十二萬二千零六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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