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王銘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一│有八││台││台│││台│││││用級│期月│3│中│毒0│中│3││中│3││5││毒│徒│至│地│0│地│訴1││地│訴1│1│執8││品│刑│7│檢│偵2│院│9││院│9││1│││││署│5││2│││2││1│├──┼───┼────┼──┼─────┼─┼───┼────┼─┼───┼────┼───┤│施二│有五││台││台│││台│││││用級│期月│3│中│毒0│中│3││中│3││5││毒│徒│至│地│0│地│訴1││地│訴1│1│執8││品│刑││檢│偵2│院│9││院│9││1│││││署│5││2│││2││1│├──┼───┼────┼──┼─────┼─┼───┼────┼─┼───┼────┼───┤│偽│有三││台││台│││台│││││造│期年││中│自2│中│上9││中│上9││0││證│徒│91│地│1│高│3│8│高│3│9│執8││券│刑││院│緝6│分│訴2││分│訴2││1│││││││院│││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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