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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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81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桂花莊鴻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甄珍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群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桂花、莊鴻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甄珍、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群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惟因未提出本票原本,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民國100年9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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