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 朱兆蘭 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朱兆蘭除外婆 許川蓮 及國防部配給之國宅外,無其他棲身之處,二處距離甚近,親戚家已容不下被告,朋友亦紛紛離去,護照過期無法出境,被告具保後無他處可去亦無逃亡之虞。㈡被告自知所犯重罪,請允予具保讓被告將外婆許川蓮財產及被告後事交待清楚,完成這世上可為外婆完成之事。㈢被告事後亦打電話自首,更證明無企圖逃亡或毀滅證據。㈣被告之精神鑑定正進行中,且報告尚未出爐,惟被告在高雄榮總看精神科已快20年,現亦由監所委託之醫院定期看診中,並正常服藥,必不會重蹈覆轍。㈤請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自白、自首及現每日寢食不安且須服用精神病藥能入睡,每每想起母親及年老外婆,心裡痛苦萬分等情,請求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經訊問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本件案件現尚在審理中,而被告之精神鑑定結果尚未回覆,且被告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尚難因被告須處理外婆之財產或其個人私事即逕認無羈押之必要,亦難以其所述無其他處所可去,或親戚不予理會即認無逃亡之虞。又其所述有精神疾病部分,亦於監所看診服藥中,是其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尚難遽為其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而本件上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自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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