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15號聲請人 高天來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7日就任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資產、債務尚未清查、處分及清償完畢,未能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102年9月6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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