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上訴人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給付契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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