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嬿安 間因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嬿安 間因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