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振金泰平面研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詩琳┌──────────────────────────────────────────────┐│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晟暘模具企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100年6月11日│10,118元│FYA0000000││││限公司 呂順榮 │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