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誤載情形,業經本院調閱該本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五八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案全卷查核屬實,則聲請人此項聲請,核屬正當,自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