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8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安選任辯護人張復鈞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8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安選任辯護人張復鈞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