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9年度家訴字第27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