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債權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務人 麥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前述應還本金利息加總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