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上訴人 陳文玉
黃麗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謝孆嬋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本院受理兩造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新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