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65號原告 陳炳軒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5年12月26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原告起訴所記載之被告「第六分局工業派出所 康文曄 警員」並非原處分處機關,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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