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清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本院認尚有依職權傳喚被告並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3年2月27日上午9時3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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