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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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再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 簡惟堯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再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簡惟堯」之記載,顯係誤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黃再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