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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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83號原告 洪秋玉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被告 陳嘉文
陳詹月美 陳佩君 陳誼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上訴人上訴先、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00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