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豪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偉豪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64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恐嚇危害│拘役20日│105年11月│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106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106年3月│是│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安全罪│,如易科│15日上午10│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25日│法院106年度│1日││字第2384號││││罰金,以│時20分許│檢察署10│審簡字第129││審簡字第129│││(已執畢)││││新臺幣1,││5年度偵│號││號│││││││000元折││字第││││││││││算1日││24662號│││││││├─┼────┼────┼─────┼────┼──────┼────┼──────┼────┼───┼─────────┤│2│恐嚇危害│拘役55日│105年5月8│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6年3月│是│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安全罪│,如易科│日12時15分│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7日│法院106年度│14日││字第5319號││││罰金,以│許│檢察署10│簡字第649號││簡字第649號│││(已執畢)││││新臺幣1,││5年度偵││││││││││000元折││緝字第││││││││││算1日││2878號│││││││├─┼────┼────┼─────┼────┼──────┼────┼──────┼────┼───┼─────────┤│3│恐嚇危害│拘役10日│105年1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安全罪│,如易科│25日12時30│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8日│法院106年度│7日││字第3224號││││罰金,以│分許│檢察署10│審易字第3642││審易字第3642│││││││新臺幣1,││6年度偵│號││號│││││││000元折││字第1197││││││││││算1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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